1、新条例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介绍,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五千四百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2、质量安全负责人制有何意义?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介绍,为了引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升安全意识,保障产品安全,《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这是《条例》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突出强调了化妆品作为日常消费品更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安全”是对化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产品安全。在质量负责人职责的基础上,加入“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发挥技术人员专业特长和内部监督作用,是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3、加强网购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
对于欧美原料目录中的数量与我国的已使用原料目录数量的差距对比,林庆斌谈及,新《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对新原料的管理,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原料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同时,对新原料设置3年监测期,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性问题的新原料,由国家药监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在化妆品原料目录方面,我国与欧美国家对原料数据库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我国《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的主要目的是为判定化妆品新原料提供参考依据,是在对我国已上市化妆品中使用过的原料进行梳理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实施动态管理,与行业的原料实际使用情况基本一致。而欧美的原料数据库主要目的是对原料命名进行统一,收录的原料并非就是化妆品中允许使用或者是已经使用过的原料。例如,欧美原料目录中收录了不可能用于化妆品生产的石油裂解气等原料,甚至还有化妆品禁用原料。因此,不能将简单地用欧美原料目录中的数量与我国的已使用原料目录进行比较。
4、如何平衡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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