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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800万,“AR试妆”侵权了!

美妆网 王美琪 2022-09-07 16:19:02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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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丝芙兰在美国通过AR试妆等小程序侵犯消费者隐私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据悉,丝芙兰同意以支付120万美元的罚款为代价与加州居民达成和解,并作出四项承诺。


技术向善,人本逐利。近几年,数字化技术与美妆行业的碰撞,正逐渐从概念营销应用于实践。可以发现,从2014年开始,欧莱雅、雅诗兰黛、资生堂等国际美妆巨头都开始布局AR/VR、AI、3D打印等“新技术”。

为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动态虚拟试妆工具等前沿技术在零售商品牌中不断涌现。然而,这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美妆科技似乎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冲突,个人隐私泄露的案件时有发生。

01

丝芙兰“AR试妆”侵权案宣判


去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针对各大零售商展开执法检查。期间发现,丝芙兰未能在隐私政策中向消费者披露其向第三方出售个人信息的事实,允许不具备“服务提供商”资格的第三方广告和分析提供商通过cookies和其他追踪技术追踪丝芙兰官网和应用程序上的消费者行为。

其次,丝芙兰未能向消费者提供退出个人信息出售的相关渠道,未以显著的方式提供“不要出售我的个人信息”的选项。此外,Mozilla去年推出的全球隐私控制(Global Privacy Control,GPC)功能一旦启用,浏览器将通知每个网站不要出售或共享用户个人信息——但丝芙兰对收到的这类信号视而不见,拒绝回应用户不愿出售个人信息的诉求。

相关执法部门在去年6月通知丝芙兰可能违反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的相关条款,要求其在3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然而,丝芙兰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终,相关执法部门以加州居民的名义将丝芙兰告上加州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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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司法部官网

近日,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丝芙兰同意以支付120万美元的罚款为代价与加州居民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四项承诺:

1、在隐私政策中向消费者披露其向第三方出售个人信息的事实;
2、为消费者提供包括GPC功能在内的退出个人信息出售的有效渠道;
3、与丝芙兰合作的服务提供商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
4、向司法部长提供有关其出售个人信息、其与服务提供商的关系状态以及其遵守GPC要求等情况的报告。

02

“AR试妆”是否侵权?


关于“AR试妆”等小程序收集用户信息是否侵权,美妆网特此咨询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丁学明律师。丁学明律师认为,不止在美国,在国内,这类行为也属于侵权,并且同样将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

他表示,根据判决书,丝芙兰触犯了民法典(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第1798.115条、1798.120条、第1798.13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1部分中第7011条(隐私政策)、7012条(收集个人信息时的通知)、7026条(退出请求)以及7051条(服务提供商)。

“丝芙兰允许第三方公司在其网站和应用程序中安装跟踪软件,以收集有关消费者的数据,包括消费者使用的设备类型、购物车,甚至是消费者的精确位置,违反了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出售个人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丝芙兰未能为消费者提供选择不出售个人信息的机制,包括通过全球隐私控制,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退出权(退出请求权)。”丁学明律师进一步解释。

我国一直存在过度采集人脸识别数据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显示,测评的100款APP中,有10款APP涉嫌过度收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去年315晚会,央视曝光了一批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经顾客同意,违法获取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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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目前暂无针对虚拟试妆的相关诉讼,但相关法律风险一直存在。此前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1年第6批),其中“美丽修行”系因“违规搜集用户信息”被点名通报。

那么美妆行业还有没有哪些行为是会构成侵犯用户隐私,但是大家却很容易忽略的?

丁学明律师补充道:“一是皮肤检测仪,皮肤检测仪包括皮肤诊断,深度融合人脸识别等技术,若未取得用户明示单独同意,对外提供非统计型数据进行研发以及营销等可能构成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二是定制粉底,企业会收集用户的皮肤情况定制适合肌肤的粉底,若未取得用户明示单独同意,对外提供非统计型数据进行研发以及营销等可能构成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因此,对于开发使用“新技术”的品牌、企业而言,无异于如履薄冰,一旦某个环节出错,便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合情、合理、合法的使用“新技术”是行业应遵循的基本。


03

避雷指南


近年来,美妆行业不断加强5G在VR和AR以及全息互动投影等的应用研究开发,但是,虚拟试妆等新技术要想在国内获得进一步发展,除了技术的不断精进,还需国家完善法规、品牌、企业强化自律、用户培养隐私意识等,丝芙兰案件也将成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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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梦奇律师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从国家层面而言,他认为,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进行细化规定,包括对数据收集、数据资源确权、交易等进行全面而细化规定,并从政策、监管等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力度。

对于品牌端而言,他指出要对用户隐私数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保护。首先,在收集人脸识别数据信息前,需要显著方式披露收集、存储和使用的信息、用途和期限。其次,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再次,处理信息时也需要披露出售信息的事实,需要征得用户单独、明确的同意并给予用户拒绝的选项,不可擅自出售或者进行其他使用,也不得通过“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变相强迫用户同意。

对于用户而言,他建议个人应养成保护隐私的意识,尤其在涉及此类人脸识别系统或者其他可能获取个人隐私的APP时,需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对于不合理的信息收集或者使用及时拒绝。

其实,从今年8月25日抖音电商发布新增《商家订单解密行为规范》的意见征集通知、《淘宝开放平台虚拟号解决方案公告》要求平台内收件人真实手机号将逐步使用虚拟号代替等信号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用户数据的加密或将更加严格。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诚然,人脸识别技术是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但技术的发展应接受法律的监管,技术的应用应该有边界感,不可触犯用户隐私权益,其中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相信有丝芙兰的遭遇作为前车之鉴,无论零售商还是其他品牌都会时刻注意界限,在明确法律边界后,美妆行业在如何使用“新技术”这个问题上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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