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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售假被判3年4个月

2021-07-06 11:00:00 3220

近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网红主播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廖某团队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到3年不等,罚金5千至5万元不等。


事件发生在2020年3-8月,积累了三百多万粉丝的廖某,在电商直播平台带货,为商家营销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品牌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近70万元。而在2020年6月,上海警方接到一家品牌公司的“打假报案”,随后经过侦查,警方于8月出动,在廖主播直播推销的时候现场查获,并将廖主播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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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廖某及其团队知假售假,涉及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某作为主播,只是售假环节中的一环,实际货源由不法商家提供,据警方披露,与廖某合作的所有商家当中,涉嫌销售假冒奢侈品的有近30家,而售假商家约40人被批捕。在为商家直播带货时,廖某将获得提成,仅凭带假货,廖某一年就收益上千万。至于产品是真是假,廖某一等人并不在意,直播时通过一定方式忽悠消费者,直播结束后,廖某团队会迅速删除假冒产品的链接和录播,来避免监管的调查。只是作弊始终逃不过监管,警方在抓获廖某前,警方几乎录下了廖某所有售假直播的现场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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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廖某表示后悔不已、法律意识太薄弱,坦言“展现商品的时候,一般商家都会把logo撕掉,然后我们穿在身上展示”。


但很多人对此认错不买账,因为直播带货涉及到不少相关的法律,有《刑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即使忘记了具体的惩罚规定,也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售卖假奢侈品的严重性。


另有美妆行业人士指出,廖某有没有意识到犯法的严重性已成定局,重要是美业人要引以为戒。


网红带假货

最高可判10年有期


除了服装、饰品等商品,售假高档化妆品的问题也十分严重。


今年6月21日,据广东中山市公安局通报,中山警方冲进一厂房美妆直播间抓获18人, 查获大批假冒雅诗兰黛、香奈儿、兰蔻等品牌的96款化妆品,案值约1400万。而警方出动的原因是收到一网民“76元兰蔻粉水”的低价举报,该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查,暂未公布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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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中国新闻网公布,不久前江苏省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为什么利用直播带货、售假、打擦边球的现象这么严重?传统电商平台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直播平台对主播推荐的产品质量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容易为不良商家和网红提供假冒伪劣的机会。


而化妆品又属于毛利高、容易被煽动消费的消耗品,因此“赶这趟浑水的人多”。


不过,对于“直播售假”,是有法律制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随着国家对直播愈发强硬的管控,国家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5月25日先后实施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不断督促网络主播诚实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网红主播被约束之外,平台也被要求付诸行动。办法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并且在办法颁布后,抖音随即行动。6月25日,抖音电商公布《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阶段治理成果,有78176名带货达人因违规被平台判罚,其中百万粉丝以上的达人有2223人,一定程度上整治了直播的乱象。


用心选品

别再翻车


说起直播售假,也许我们目前所见,只是揭开了直播售假产业链的冰山一角,顶级主播诸如薇娅、辛巴、罗永浩同样经历过“翻车”事件。


去年闹得最火的“辛巴燕窝事件”,辛巴向27270名消费者赔付近2400万元的金额;今年5月“薇娅卖山寨Supreme事件”,薇娅所在公司谦寻文化承诺退款不退货;罗永浩为“假羊毛衫事件”对消费者进行了三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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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翻车事件无疑在向整个直播行业发出信号,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涉及赔款很大可能是巨额的。每位商家、网红均应该引以为戒,用心选品,选好优质产品再去谈价钱,而非对低价产品趋之若鹜,从而走上不法之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妆行业,随着《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颁布,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即产品宣称什么功效就得有什么证据去支撑。而当这些功效宣称的产品一旦备案成功,那么在直播卖货的时候,主播是应该根据相关的功效测评数据进行“吆喝”,而非肆意吹捧。


持证上岗

加强对网红主播的管理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等21个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营销师分选品员、直播销售员、视频创推员、平台管理员四个工种,以及从五级/初级工到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除了专业技能考核,还需通过劳动法、合同法、广告法等理论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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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主播有门槛了,需要考试、通过考试才能入职,同时还分“段位”。过去我们扬言所有能说会道的人都适合走到镜头前当主播,现在只能说,电商直播进入了被严格管理的新阶段。


此外,《意见稿》中有一项要求令人十分叫好——“互联网营销师”(俗称主播)必须熟悉相关法律规范,涉及需要进行考核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16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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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要求与国家要求化妆品企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异曲同工之妙,即要求主播对产品树立起责任意识,以减少为了流量无底线操控直播的各种行为。


总的来说,无论要求主播“持证上岗”,还是对主播直播售假行为的处罚,都可以看出,国家对整治整个直播电商环境的重视。野蛮生长之后,必然越发规范向前发展,从事主播也好,从事化妆品销售也好,都应该记得,不要“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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