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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了,国家药品监督局再出化妆品宣称、宣传新规!

美妆网 2019-12-26 11:27:04 2772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称,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此次声明,一方面是严厉打击夸张效果诱导消费者的宣传语,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化妆品领域和医疗领域的界线。

进入2019年后,药监局在规范化妆品宣传上动作频频。

早在年初,药监局就发文《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表示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及在化妆品种不可添加EGF(人寡肽-1)。

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其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赫然在列,欧莱雅因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如果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而效果没有达到宣传的标准,会引发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大部分情况很容易判断,少部分需要执法者来做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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